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課時管理統計工作,規范課時費發放標準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學院教師(包括專職、兼職教師)承擔教務處安排的全日制教學班授課任務,基礎教學工作量為每周4課時(含4課時),超課時為每周4課時以外部分。
學院教師(包括專職、兼職教師)承擔教務處安排的函授業余班授課任務,無基礎教學工作量要求。
第三條學院教師(包括專職、兼職教師)授課超課時,講課費計算標準如下:講師以下人員25元每課時,副高級30元每課時,正高級35元每課時。
第四條經學院確認的學科帶頭人,在聘期內無基礎教學工作量要求,經學院確認的骨干教師在聘期內基礎教學工作量為每周2課時。
第五條 教務處根據教學需要決定合班課,合班課課時系數標準如下:
(一)必修課 :學生50人以內,乘以系數1;學生人數超過50人(不含50人) ,系數乘以1.2;合班課人數超過100人(含100人),乘以系數1.5;合班人數150人(含150人),乘以系數2。
(二)選修課:選修學生50人及以內,乘以系數1;選修學生50人以上不滿100人乘以系數1.2;選修學生100人及以上不滿150人,乘以系數1.5;選修學生150人及以上,乘以系數2。
第六條 教師應嚴格按照教務處安排的課表時間上課,嚴禁私自調課。任課教師為規避基礎工作量,通過私自調課集中授課和合班授課的,所授課時無效,不計算為超課時講課費,并按教學事故處理。
任課教師如出現教學事故,按《教學事故處理辦法(暫行)》規定處理,并扣除相應超課時講課費。
第七條 教師在完成教學任務的同時,從事學院及教務處安排的其他教育教學任務的,請教務處確認給予相應超課時費補助。
第八條 教師作為兼職編輯審閱期刊稿件工作的,根據編件數量折合成課時,計入教師課時工作量,并按《天津法學》1篇稿件折合4課時,《警察學研究》1篇稿件折合2課時支付超課時費。
第九條 原則上按照實際授課教學周,4周為統計周期,教師填寫《系部教師工作量月報表》,所屬系部主任簽字后在規定時間內由部門內勤報送教務處。由于系部及教師個人原因未按時送報的,不予補算課時費。
超課時費每月由教務處統計,政治處審核后經學院領導審批,由警務保障處統一發放。
第十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。